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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行政听证法律服务要点简析

信息来源: 文丰律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05 14:53:07  

作为现在的企业经营,可能会由于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行为遭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对于拟行政处罚通知书作出后,是否选择听证程序,是企业首先应当作出决策的,下面就笔者参与的行政听证中出现的法律服务特殊点进行分析。

一、行政听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听证的,应根据听证过程制作笔录,然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听证的程序设置,实质上给予了拟被处罚人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行政听证中能够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能够对未来的行政处罚结果起到重要的导向性作用。经过听证,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拟被处罚人的申辩和陈述,来综合分析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听证特殊性的要点分析

(一)行政听证委托代理权限的特殊性

行政听证属于非诉行政代理,委托权限一般应确认为“代为申请回避,代为陈述、申辩并出示证据代为质证和辩论;代为要求中止和放弃听证;代为审核听证笔录等有关文书。”代理行政听证如果涉及到专业事项,建议由企业的专业人员也作为一名代理人,比如税务拟被处罚的行政听证,需要有专业财务知识的人员参与才能在纳税调整、计税依据、税种确认等方面对事实方面进行协助。

(二)行政听证程序质证的特殊性

行政听证由于其证据材料不能复印,这就需要代理人能够熟悉相关行政机关执法的相关规程。比如,工商部门的就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进行质证;税务稽查的听证主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来进行质证。行政行为是有完备的程序性规定的,作为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依照听证程序一一质证,行政处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通过听证程序可以固化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由于税务听证案件涉及材料众多,数据繁杂。律师办理税务听证案件,可以要求到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阅卷,判断税务机关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据材料取得在不同行政行为程序是有差别的,质证过程不能简单机械的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其签章,注明日期;原件保存单位(个人)拒绝签章的,可以邀请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并由检查人员、见证人签章,也可以通过制作视听资料进行记录。

我们在质证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程来进行质证,并且要求听证记录员将质证意见记入笔录。

(三)相关行政文书送达的特殊性

对于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文件,行政文书的送达也是有特殊性要求的,我们一定要审查送达是否合法,以此来确认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针对税务机关文书的送达就着重审查以下这些方面:1、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时,由税务人员作为见证人。2、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拒收、邀请见证人见证的,未取得见证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由财务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的,未取得能够证明签收人身份的证据。4、委托个人代为送达税务文书。5、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时,未在邮寄单据或者回执上注明税务文书名称、文书号、份数。6、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但未取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证据,或者受送达人众多的证据。7、《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应填列内容填写不完整。8、《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签名”栏只有1名税务人员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

针对留置送达,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的程序规定,来确认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四)听证程序申请回避和中止的特殊性

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听证规则也各不相同。税务机关的回避和中止情形也有特殊性。比如税务处罚听证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这个过程中,听证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听证规则进行了解并根据听证规则进行听证,并要求将听证过程中的相关程序记入听证笔录。

(五)申辩陈述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的行政机关,要求各不相同,对于申辩陈述书的制作应当在听证前将相关要点明确,并根据听证程序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补充并提交给听证机关。申辩陈述书能够将听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通过法律适用和解析起到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目的。

三、行政听证代理法律服务的要点

针对行政听证的特殊性,我们的法律服务实质上在几个要点上一定要注意。首先,对于法律法规一定要检索完整和准确,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则不一样需要我们针对行政听证一定要检索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一定要检索完整。其次,由于行政听证由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在听证过程中一定要依据听证规则在程序上保障自身的权益,对可能出现的违反程序的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听证笔录中。最后,由于行政行为涉及事项的专业性,我们在代理行政听证时需要储备相关拟被处罚行为的专业知识并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有针对性询问调查人员问题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听证笔录中。

通过行政听证代理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将相关证据固定化,并将我们异议的部分告知拟处罚单位,通过法律服务影响最终的行政处罚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为未来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前期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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