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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受让信托债权是否适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信息来源:法门囚徒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4-22 16:56:49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其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本案案涉债权的转让人为信托公司,非国有商业银行,不适用该纪要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问题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引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1487号】

争议焦点

受让信托债权是否适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2017年3月21日,山东信托公司与山东金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山东金融公司受让山东信托公司包括本案贷款在内的四笔信托计划下的贷款债权。2017年3月28日,山东金融公司与北京广盛公司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北京广盛公司受让山东金融公司的本案债权。中铁九局公司、成都工程公司主张山东信托公司在未取得信托计划受托人授权的情况下,转让案涉信托贷款及后续转让行为均无效。本院认为,山东信托公司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已向成都工程公司发放了信托贷款,该合同明确约定贷款资金来源于山东信托公司管理下的信托资金。因山东金融公司、北京广盛公司受让的系山东信托公司因对其管理的“山东信托·长安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对外借款所产生的债权,故山东信托公司转让的并非信托计划本身,其转让债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授权或许可。另《信托贷款合同》第十九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转让”第4款约定,在山东信托公司将任一期贷款资金发放完毕,山东信托公司在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成都工程公司后,可以向他方转让山东信托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该期贷款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和其他权利。故案涉债权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属有效。上述转让协议签订后,山东金融公司、北京广盛公司已依约支付了转让款,并分别向中铁九局公司、成都工程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中铁九局公司、成都工程公司出具《异议函》,确认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北京广盛公司已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取得案涉债权,有权主张合同权利。

中铁九局公司主张,其承诺的回购剩余债权余额义务不能随贷款债权转让,北京广盛公司无权要求其回购债权。对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债权转让文件中均明确,转让的债权包括《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子公司提供的流动性支持的说明》在内的权利文件及相应权利义务。且根据该文件,中铁九局公司承诺的“到期回购剩余债权余额”的义务,系明确为保障贷款到期的安全性,属于对贷款提供的增信措施,具有保证和债务加入的性质,且案涉贷款部分用于中铁九局公司太平场三期项目,案涉债权转让亦未加重中铁九局公司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山东信托公司要求中铁九局公司依据《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子公司提供的流动性支持的说明》,承担“到期回购剩余债权债务余额”的权利已经一并转让,判令其与成都工程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令的成都工程公司和中铁九局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是否正确问题。中铁九局公司、成都工程公司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据此,中铁九局公司、成都工程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不应向北京广盛公司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其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本案案涉债权的转让人为山东信托公司,非国有商业银行,不适用该纪要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问题的相关规定。故中铁九局公司、成都工程公司该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成都工程公司还主张,山东信托公司已经预先收取了案涉信托贷款发放金额的1%(350万元)作为信托项目的保障基金,该笔信托保障基金应优先冲抵案涉信托贷款本息。《信托贷款合同》第二条“贷款”第1款第(6)项约定:“山东信托、借款人签署《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且已足额缴纳保障基金至协议约定账户。”2016年3月,成都工程公司与山东信托公司签订《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其中第一条“保障基金的认购”第1款约定:“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此确认:未经山东信托书面同意,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无权以其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向山东信托划付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抵扣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如有)等费用。”第二条“保障基金收益、返还及其他安排”第1款约定:“自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将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入山东信托指定账户之日(含)至山东信托收到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偿清全部信托贷款本息之日(不含)止,山东信托按照本款所列公式计算所得,并在收到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全部信托贷款本息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相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及对应收益。”第3款约定:“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此确认并同意,在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出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违约情形时,山东信托有权以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认购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等额抵消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届时应向山东信托支付的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山东信托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发送的《催收通知函》中并未包含相关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款项,且山东信托公司未将《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山东金融公司,北京广盛公司从山东金融公司处受让的案涉债权亦不包括上述保障基金认购合同权益,故成都工程公司关于保障基金应优先冲抵案涉信托贷款本息的主张,可通过另案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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