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遗失物相关警情中,经常遇到(1)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后拒不归还,(2)拾得人以不归还遗失物为要挟向失主索要财物,(3)拾得人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等情形,对此应如何定性处理?吕sir提供三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在处置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警情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于拾得人所报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相关警情,公安机关应及时派警处置,对于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应当及时接受、如实清点登记。通过查找核实,能够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应当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损毁、灭失、挪用、调换。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保管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 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应当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相关案件的定性
在处理遗失物相关警情中,经常遇到(1)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后拒不归还,(2)拾得人以不归还遗失物为要挟向失主索要财物,(3)拾得人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等情形,对此应如何定性处理?吕sir提供三种思路供大家参考。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
——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以不归还遗失物为要挟向失主索要财物
——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如果拾得人实施了前述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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