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推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助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021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和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骗取贷款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就骗取贷款罪及相关罪名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展开充分交流。...
对于司法实践中渐露口袋化端倪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尚没有系统的理论省思,口袋罪固然迎合了处罚必要性的实质考虑,却难以满足罪刑法定以及刑法明确性的形式要求。对于主客观罪状中的“其他”不予限定、一味基于维护秩序的刑法刚性需求、结果导向思维下放弃对客观行为定型性的坚守,甚至将“破坏”本身视为本罪的行为方式而虚置罪状描述的行为类型,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促成了该罪的口袋化倾向。对于现实中的处罚漏洞,不应依靠司法上罪名的扩张化、口袋化予以解决。消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口袋化倾向,需要合理划定“经营”的内涵与边界,对“经营”...
传统经济刑法观认为, 经济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抽象的经济秩序, 即一种超个人的法益, 因此将我国刑法规制经济犯罪的主要目的理解为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通过对经济犯罪“超个人法益”属性的分析, 可以明确我国经济刑法对超个人法益犯罪规制的具体内容, 即超个人法益犯罪应该是能够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同时根据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在经济犯罪中存在的主次要地位进行犯罪类型划分, 可将我国经济犯罪划分为侵犯个人法益为主的犯罪、侵犯社会秩序为主同时可能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以及单纯侵犯经济秩序的犯罪三种具体类型。对于...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本质并非欺诈,而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操纵行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违反了“三公原则”。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并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任何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人都可以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操纵目的,但不限于特定犯罪动机。“双重兜底”条款应当以最严格的标准加以适用。“双重兜底”条款分为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前置法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和与相关司法解释形成的“双重兜底”条款。对于前者,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根据犯罪行为的本质对具体...
洗钱罪是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其“上游犯罪”是划定洗钱罪范围的关键所在。当代中外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都经历了由少到多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目前基本符合司法实践之需要,在短期内不宜再扩充,从长远看可根据实践需要考虑予以扩充,届时可以分阶段使用“有限扩容”列举式的方法以及“空白罪状引入”的方法。...
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是以七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的方式不断向前演进的,这种演进包括对罪名的增设、对罪状的修改、对法定刑的设置。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有其逻辑与规律可循,在立法理念上,其与市场经济刑法理念协同发展;在罪名设置上,金融犯罪罪名愈加细致、罪状渐趋科学;在处罚力度上,金融犯罪刑罚兼具重刑的宽缓化与轻刑的趋重化。我国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尚存一些问题,如刑法典对金融犯罪的编排突破了以客体为分类依据的原则;证券与期货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相同,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共用同一法定刑有欠科学;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犯罪的观念已经从传统的“银行犯罪”阶段,经由“行业犯罪”阶段,转变为“金融领域犯罪”阶段,即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在金融犯罪的观念已经发生变革的背景之下,金融刑法也应作出相应的理念调整:一是弱化法定性、强化自体恶,二是从单边保护主义到平等保护主义。基于平等保护主义的金融刑法观,我们应致力于金融刑事法体系的协调化、金融刑事法解释的客观化、金融刑事法适用的规范化,从而实现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并最终服务金融市场、保障金融安全乃至国家的主权。...
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刑法第177条进行了严格立法,不仅起刑高于一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且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规定最高刑直至无期徒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伪造金融票证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暴露出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法的不足,特别是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设置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案件的困扰,亟待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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