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
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所制裁的三人以上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及公民的性自主权。在人权条款的辐射下,性自主权可以落入宪法上的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刑法聚众淫乱罪构成了对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私密的多人性行为,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也未侵害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对其进行限制不具有正当的目的。公然实施的聚众淫乱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将其规定为犯罪能够通过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是对性自主权适当且必要的限制,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宪法正当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义务对刑法第301条作合宪性解释,不应将私密的多人性行为认定...
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进行了法理研究。施某某等人因为两村的土地和水利纠纷而引发聚众欲行械斗,但因警方的及时制止,没有实际开展械斗。对此,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本案在客观上属于复行为犯,只有聚众行为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因此是未遂;在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因此,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考虑了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还值得推敲。...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定性之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赌场”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赌场”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本质在于“经营赌场”。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赌场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
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具体犯罪的实证加以检验。在以具体个罪为视角的微观切入中,赌博犯罪不失为较好的考察平台。就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而言,鉴于赌博犯罪治理之当下困境,应该承认赌性的客观存在,提供合适的疏导路径,疏堵结合将体现未来赌博犯罪治理在理论上的突破。就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而言,需要适时调整诸多刑事政策思潮对赌博犯罪刑事立法产生的影响,通过以法定犯赌博罪代替自然犯赌博罪来应对和解决治理困境。...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由于此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客观表现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且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目前对此罪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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