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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企业头上十宗罪之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信息来源:华律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7-29 14:11:05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税的话题持续成为社会热点,从范冰冰逃税引发全民关注,到社保征缴转交税务部门引企业普遍焦虑,再到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并实行专项减免,一系列事件的背后,是新一轮的税务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中,作为企业来讲,我们需要重新审视税务改革对企业经营带来的新命题,新的形势需要适应,其中一个重要点,就是增值税。

自2016年5月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企业在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或者是无法抗拒高额利润的诱惑,或者是无意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事实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企业高发案件类型,常年位居第一位,第一位,第一位。

在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不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只要实际虚开了,也是会被定罪处罚的。下面,我们先来认识一下。

何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虚开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是开具了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四种虚开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他人虚开。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自己虚开。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数额知多少

2017年底,江苏省出了新的司法意见,提高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当时本人作了一个简要整理,关于虚开的数额如下:

虚开5万/3万税款被骗

虚开50万/30万税款被骗(较大)

虚开250万/150万税款被骗(巨大)

原(1万/5000)

原(10万/5万)

原(50万/30万)

3年以下,并处2万-20万

3-10年,并处5万-50万

10年以上或无期,并处5万-50万

什么意思呢,我们拿第一档表格举例,原先规定的入罪标准是,虚开1万或者导致国家税款5000被骗,现在的标准提高到虚开数额5万或者3万被骗,后面两种档次,以此类推,分别对应不同的量刑档。

虚开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对企业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按期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涉案情况,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刑罚。

虚开定罪到底需不需要骗取税款的目的?

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显然是具有明显区别的。学界主流观点是,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务界,曾有最高法院法官撰文,认为应当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但是,我们必须提醒的是,各地对此认识仍有不小分歧,很多地方办案实践中,司法机关均不论虚开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比如企图通过虚开来虚增公司业绩、夸大公司实力,或者赚取虚开手续费的,都会作为犯罪来处理,需要企业及相关人员引起注意。

企业防范虚开风险的建议

01.确保交易真实性。购销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税务部门往往以“四流合一”加以判断,即资金流、物流、购销合同、发票流四个方面是否保持一致。

02.确保货款往来有依据。现代企业交易方式的复杂多变,导致可能存在发货人与销售方不一致的情形。比如,采购方可能会要求供货方将货物直接发送给采购方的客户,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

03.确保受票相符性。财务人员加强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情形相符。

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之后怎么办?

为避免刑事责任,减轻行政责任,企业在善意、无意中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积极、主动的提交证据材料来证明自身的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

何为善意取得,最早规定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作者: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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