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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最高院:购房人以“售后包租”委托开发商管理的方式对房产进行支配的能否视为占有?

本案购房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以委托管理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管理和支配,应视为其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同时其又以现金方式缴纳部分房款后再以租金抵扣的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应属于其已支付全部价款。...

中院: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可直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在法人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计三十七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的依据。...

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 | 执行异议之诉中机动车实际买受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属于该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其物权对抗一般债权人并排除执行。...

论强制执行审执分离模式之新构建

审执分离改革的模式选择应在深入分析强制执行与审判的差异性机理基础上,结合顶层设计的内容,分析改革之目的和任务,以解决执行难为根本开展试点改革。改革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执行权彻底剥离、执行实施权单独剥离与执行权深化内分改革;其中,执行权深化内分改革成本最小,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改革应结合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执行员与法官分离、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两分一统”工作机制上实现突破,渐进式稳步推进改革。...

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的案外人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处理。该规定将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相混淆,也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真实意愿相悖。但是,若适用案外人异议,却存在着申请执行人一方缺位和刑事认定标准较高等主客观障碍。从证明标准多元化、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客观实际来看,认定刑事涉案财物应采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因此,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当纳入案外人异议途径,并且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申请执行权,同时还应对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运行规则作相应的细化...

从本案谈建立我国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从本案谈建立我国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以不动产为标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选择

处理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基础规则,第29条的制定意图是考虑到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对消费者是否占有房屋、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查,直接对房屋消费者,特别是刚需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进行倾斜保护。案件裁判中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并非以被执行人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划分标准,若案情同时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第29条并不当然排斥第28条的适用,如果适用第28条更有利于保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径行适用第28条进行裁判。...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强制执行领域的重要制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则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做列举式规定,仅有总体性概括,此种规定模式给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造成很大困扰,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目前,司法实务界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实践做法存有差异,应予以明晰和统一。因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论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中的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中的异议之诉,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类异议之诉的提起需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和相应的条件下提起,其诉讼标的和裁判事项与域外相关诉讼制度有所不同。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形成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确认之诉。不同类型的异议之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有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除提起异议之诉外,还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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