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和思想观念的变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不断发生变化。当前我国的立法和法律现实已对于重新思考和定位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新的需求。本文总结和反思了百余年来历史发展和当前国际立法的四大趋向,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充分考虑国际趋向,使修订以后的法律更加现代化。着重根据经济变革时代的新要求,根据我国立法背景、现实竞争状况、法律修订和法律适用的动态,从放弃“竞争关系”的要件地位、采用广义的竞争行为、重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以及把握好竞争行为类型的“小杂烩式”聚合特性等多个角度和...
近几年来,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之间大量发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的诉讼,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人甚至因此认为中国目前的互联网产业处于一个混乱的“丛林状态”,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是这种混乱状态的真实写照。坦率而言,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在笔者看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的情况之所以如此频发,反映了在司法救济途径上存在某种向反不正当竞争法逃逸的现象。...
“竞争关系”应当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置标准,只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利益,进而损害了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属于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剔除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但保留并增加了一些非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法,无关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宜在本法中规定;即便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发生竞合,也应根据不同的行为性质来选择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混合法,除了有关智力活动成果的条文,还有关于反垄断、消费者权益和反商业贿赂的条文。这些内容都与智力活动成果的保护无关,应当在本次修法中予以删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我们既没有必要自我拔高标准,更没有必要仓促设定新的规则。...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在私法领域探究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意在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功能作用,即对知识产权行使的保护和对知识产权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功效和作用,然时至今日在应对市场运行中不断涌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时却日渐显得力不从心,其文本规范相较于现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存有诸多掣肘之处,因而对其予以修订亦愈发显得紧迫而有必要。面对着推陈出新的规制诉求,国家权力机构没有选择沉默而是试图启动修法回应着实践需要。早在2003年,有关部门就启动了该法修订的相关程序,但略显遗憾的是,10年间却未能完成修订工作。[1]不过,修法工作一直在持续中,2016年3...
依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有仿冒、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窃取他人商业秘密。中国于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定了上述内容,而且规定了一些反垄断的内容和其他内容。近年来,无论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上,还是在诚实信用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的关系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受到了德国的影响。我们应当站在相关国际公约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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