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资深大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 刑事案件辩护 > 走私罪

有必要重新审视走私犯罪的量刑公平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bobo  发布时间:2020-08-03 15:43:49  

作者:张培鸿

30岁的前海航空姐李某因多次从韩国免税店携带化妆品入境,并在淘宝网店销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近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消息一出,舆论大哗,民众普遍对此反映,刑期过长,量刑不公。

网民对此事的意见,大致有三种:一是李某在免税店购买的物品不应缴税,因此不构成犯罪;二是李某虽涉嫌犯罪,但只是偷税,不应判这么重;三是跟那些动辄上千万的腐败官员要么得不到追究,要么只被判很轻的刑罚相比,对李某开设网店自食其力的行为,不应赶尽杀绝。

其实,网民忽视了李某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而不是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逃税罪法定最高刑只有7年,但走私罪在2011年前还是死罪,2011年刑法第八修正案废除了普通走私犯罪的死刑,目前走私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据媒体报道,李某在庭审中对于自己涉嫌走私是认罪的。她只是辩称没有预谋,理由是每次都随人群出关,没注意走的是申报通道还是无申报通道,不清楚带化妆品还要交税。

坦率说,这个理由非常牵强。作为经常飞国际航班的空乘人员,不知相关规定显然说不过去。何况海关在出入境区域均有明确提示:如果不知自己该不该走申报通道,那就要走申报通道。

李某的意思,或是自己买的是免税商品,因此不需申报。确实,海关规定个人购买少量自用的外国商品,可不必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问题在于,自前年开始,海关已大规模调查空乘人员私自带货入境的问题;二来李某也知道自己带回的化妆品是用于网店销售。因此,本案在定性上的争议不大。

剩下的就是量刑。

刑法第八修正案出台前,走私罪直接在法条中规定了逃税金额与刑期的对应关系:个人偷逃应缴税款5万到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5万到50万元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看,一年多时间里,李某通过相同或类似方式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不为过。

问题是,第八修正案关于走私罪的量刑规定已不再单纯与金额对应,而是增加了情节因素。现在的刑法已经放弃了5万、15万、50万这样的单一标准,改为较模糊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有其他情节,税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税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况。考虑到本次刑法修订总体上体现出轻刑化的理念,本案也完全有理由在整体上从宽掌握。这是笔者对北京法院就李某案量刑的第一点意见。

第二点意见,李某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走私犯罪。传统意义上的走私,要么是以虚报伪报产品名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通关走私行为;或是故意避开海关监管区域,绕关走私的行为;再或是一些后续走私行为(如第一手购买走私货物等)。李某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免税化妆品,尽管使用了虚假的员工福利账号,毕竟只是为买到更便宜的商品,损害的至多是相关公司和免税店的利益。就李某而言,如将其行为分解成两个独立阶段:先在免税店购买“准备自用”的化妆品带入境内;再因“自用不了那么多”而在网店销售,这样就不一定涉及走私问题,而变成一个需要补税的行政违法问题,数额再大也不过涉嫌逃税罪。

考虑到上述特殊性,其实北京法院完全可以依照刑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犯罪分子虽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性以下判处刑罚。

何为特殊情况?比如,网店销售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其发展速度惊人,这种商业模式本身尚未定型,本着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应慎重适用刑罚手段规范,更不应轻易裁处重刑。

李某案属共同犯罪,除李某领刑11年外,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7年和5年。坦白说,同样属于量刑畸重。作为贪利型犯罪,走私罪的刑罚重点应放在罚金等财产刑上,这样才能使违法者得不到好处。这也是修正前后刑法典的共同之处:都规定了罚金是偷逃税额的一至五倍。本案李某涉嫌偷逃税额100余万元,按规定罚金应在100万至500万元之间,而法院只判了50万元。

当重不重,当轻不轻,这是我对本案量刑的第三个意见。

就李某走私案而言,我们固然不应和网民一样,拿它跟横向的腐败案相比,但总要考虑纵向的判例。前不久,厦门中院宣判了号称新中国历史上最大的走私案犯赖昌星,赖最终被判无期徒刑。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精神,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是13年,有期徒刑11年意味着什么?

一个100亿,一个100万,试问刑罚的公平体现在哪里?

(作者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东方早报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资深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