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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罚是否构成IPO实质障碍之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 财税箴妍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04 10:50:36  

首先我们分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这一IPO政策对此事项的具体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涉及到税务行政处罚,这里面有三个关键信息点:

第一,36个月内(时间)

第二,行政处罚(类型),因此税务上只有滞纳金,不存在税收行政处罚,通常不够成实质障碍

第三,情节严重,基本上券商在招股说明书中都是从这个信息进行阐述的。

2019年已经公开发行且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项目有:603351 威尔生化、603956 威派格、603967 中创物流、 002995  鸿合科技、002956 西麦食品、300594 朗进科技、300793 佳禾智能、603992 松霖科技、601916 浙商银行、002968 新大正。笔者摘录相关的信息点,对上文提及的情节严重及披露要点进行分析说明。

如果在IPO辅导阶段,发现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存在税收行政处罚,可以找找上述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了解更相信的披露信息,其他行政处罚也可以参考税收行政处罚的披露要点来处理。

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1、公司收到行政处罚的文书及文号,出具该文书的税务局及时间以及文书中关键的信息进行披露,包括处罚事项、所涉依据,罚款金额等信息进行披露;如果所涉及的处罚笔数较多,可以通过列表的方式进行披露,披露的范围要与上市范围一致,包括上市主体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603967 中创物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于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1月22日对中创远达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出具了青地税开发稽罚[2016]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创远达于2013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12,692,695元,未申报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责令补缴印花税6,346.3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346.30元;2013年4月列支餐饮发票1份,非中创远达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对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2、需要披露税收政策对此处罚事项的相关处罚规定,通常情况下根据此笔罚款金额在该事项的处罚规定中属于较高还是较低额度,是判断该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之一。我们继续以上文提到的中创物流举例。

603967 中创物流

《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青国税发〔2015〕35号)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代替发票份数不满二十五份的,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因此,中创远达的上述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情节一般的情形。

3、如能提供税务局出具证明,说明此事项的性质,则最好对此事项进行披露,本文提及的IPO发行成功的部分公司取得了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或《告知书》。但因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事项的口径并不太一样,因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取得这个证明。如果无法取得,可以通过详细论述第二条来作为替代。

4、对上述处罚事项的后续整改措施,特别是对内控及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可以进行简单的描述。例如:公司加强了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发行人已在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整改,上述罚款已执行完毕。

5、由于金融行业等需前置审批的行业有可能会因为涉及行政处罚而被吊销相关牌照,因此还需要对行政处罚的后续影响进行说明。具体可以参考浙商银行对此事项的描述:

601916 浙商银行

根据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上述税务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非常小,且均已缴清,未导致发行人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之合法存续受影响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重大后果。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关于税收行政处罚的披露信息本文就分析到这里,也希望关注这类事项的朋友可以多多翻阅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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