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和同事探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问题:某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依据《广告法》,应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如何?目前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市局也暂未做过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没有先例可参考。那么,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遵循什么程序才合法又合理?
上述程序中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应该不言自明,不必多说。但对于是否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大家有点争议,有观点认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必告知。
个人认为应该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首先,从广义上讲,撤销行政许可也属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其次,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指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程序正当,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遵循正当程序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常态,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虽然法律法规对应正当程序的履行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当履行程序应能体现正当程序的要义。
最后,再引用最高院的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471号)中,再审申请人龙门县南昆山中科电站认为:广东省林业厅作出对中科电站不利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没有告知中科电站,亦没有给予中科电站陈述、申辩的机会,严重违反规定。被申请人广东省林业厅认为:虽然行政许可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在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没有明确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广东省林业厅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在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撤销行政许可亦属于实施行政许可。广东省林业厅在已经核准中科电站使用涉案林地且未事先告知中科电站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中科电站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剥夺了中科电站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违反了公开原则和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影响大,应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个人认为听证权利应该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才需告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必告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也有所体现,比如(2019)最高法行申757号: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关于正当程序问题,在上期文章“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程序探讨”也有相关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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