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体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这是此类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来说,有的表现为作为,有的表现为不作为。有的犯罪无论战时还是平时都能构成,有的则只能在战时才构成。
(3)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准备、军事设施罪一个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
(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如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还有一个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即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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