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行政复议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书面审查方式。而针对有些书面审理难以查明事实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又规定了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为双方提供了公开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相较封闭的书面审理方式更利于复议机关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启动可以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也可以经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启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只有针对重大、复杂的案件,才会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哪些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呢? 根据《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云府法〔2005〕109号)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三)案情复杂、疑难的;(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五)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5〕17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两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同时发送《行政复议证据交换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的权利。案件的审理需要进一步证明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告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拥有进行抗辩的权利,以及申请人抗辩需要承担的举证义务。 前款申请人举证如果存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款事由,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依该条款规定处理。 经上述第(一)、(二)款证据交换后,仍需要进一步证明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的费用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复议申请人无需向复议机关缴纳任何费用。
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是给予当事人了解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的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可向复议机关申请听证程序,通过听证来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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