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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12 15:59:55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近期就“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这一课题进行了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200份在全省法院系统发放,旨在了解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各级法官的心理影响;另100份向律师、法学教授、机关干部等对司法活动比较熟悉的各界人士发放,试图了解法院系统外对这一现象的看法。

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大约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意见书,因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中许多是学术权威。看到专家意见书后,法官处理案件会显得更谨慎些,虽然不一定同意专家的意见,但通常不会很快作出判决,并且倾向于将意见书的情况向庭、院领导汇报。从收集的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情况看,法院最终采纳专家意见的不到20%。

专家意见书是啥模样

《是合同纠纷还是犯罪?〈扫黄先锋〉案引发专家疑问》,这是发表于某中央媒体上的一篇报道,从标题中即可看到专家意见书的身影。

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知名法学专家应邀就此进行了论证,对该案的判决理由提出了疑问。也正是在二审期间,上文提到的报道出现了。

此案最终维持原判。记者采访时得知,二审时被告人根本没有向法院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专家意见书没提交给法院,却出现在媒体上,个中原由,耐人寻味。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在省内各级法院共收集到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几乎都有参加论证会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经历。如出租车司机诉杭州市政府收回经营权案中,由原告递交的一份专家法律意见书,几乎囊括了国内所有的一流行政法专家。值得注意的是,个别意见书除学者外,参加论证的还有现职的司法官员和离任不久的上级法院的领导。

通过调查发现,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两种表达形式:一是结论式,即意见书只给出案件的论证结论和相关理由,并不展现专家们的意见分歧和论证会达成一致论证意见的过程,因而此种意见书的专家签名究竟是“出席之签名”还是“意见表达之签名”难以确定;二是陈述式,即将参加论证会所有专家的即席发言全文照录,充分展现专家论证的过程,内容详实,并能突现专家的个性思维。在21份意见书中只有1份属于陈述式。

在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法律事实是一个复杂的、有待求证的问题,而意见书所依赖的事实往往由一方当事人所提供,其结论的片面性不可避免。

据调查,能够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书的当事人通常都有相当的政治或经济背景。从意见书的发送对象看,全省三级法院都有接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以二审法院居多。意见书通常会在法庭上由代理人、辩护人直接交给主审法官,也有庭外交给法院有关领导的,个别的还同时发送给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炒作。

专家意见频频露脸,是体现知识价值还是崇尚权威

近年来,在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或者律师组织知名的专家、学者就涉案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意见为何频频露脸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仁文认为,知识在现代社会中代表着一种作用、一种力量,有些人希望拿专家的名誉、学术地位、专业知识来影响判决。而且专家作为一个利益群体,也不可能跟整个社会大环境相隔离,他也是理性人、经济人,通过讨论案子可以获得一些好处,经济、社会效益都有,同时还可以了解司法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参加过一些专家论证会,出具过相关法律意见。他认为,专家论证会频频出现,有以下原因:有些当事人确实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搞不清楚,希望通过法律专家的论证,弄明白自己及对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有些当事人是希望通过聘请在学术界有名的法律专家,论证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施加影响,以求得到有利的判决;还有些当事人自认为在诉讼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希望通过专家对自己有利的论证,帮助其寻求公正。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频频出现,进行了如下追问:

这是体现知识价值还是崇尚权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迅速变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法院受理的新类型和疑难案件不断增多,而法律专家也明显要比以往更多地介入司法实践,这既是“知识经济”使然,也与国人迷信权威的思维习惯有关,同样的观点通过专家之口、权威之口,其影响力和作用要远胜于普通人。浙江高院在调查中发现,参加论证的专家并非都“专业对口”,某一法制史领域的专家甚至被邀请去论证民法问题。

这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还是官本位的延伸?有人认为与当事人以往想方设法找领导“批示”相比,现在打“专家牌”,是一个进步,体现了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但不能忽视的是,在现实中,当事人之所以找专家“说法”,除上述的权威性以外,专家广泛的人际关系、上层路线等都是吸引当事人在已经请好代理律师的情况下,不惜花费额外的代价再请专家论证的重要原因。

专家是出于公义还是受私利的驱动?作为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家凭借自己的名誉、学术地位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一般来说对社会、当事人和专家自己都是有利的。但如果专家不是通过为当事人提供代理或辩护服务,而是有偿为当事人一方出具所谓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其旁观中立的角色就会淡化失却,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通过调研,浙江高院了解到多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有偿提供的。

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

“在司法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往往会想到通过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向上一级法院施加压力。一些法院为了减少错案,也举行专家论证会。有些专家上午在当事人举行的专家论证会上发言,支持当事人上诉,下午又出席了法院的专家论证会,为法院审理案件出谋划策。还有一些专家名气太大,参加完原告的论证会,又匆忙赶到被告的论证会,成了论证会的明星。”

这是一名学者发表在报章上的一段话。一石激起千层浪,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走进公众视野。就此,记者分别采访了法官、律师和学者。

北京二中院的王范武庭长见过一些知名学者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月27日,他对记者实话实说:“我认为这应该被禁止,它的消极意义远远大于积极意义。这是对学者的侵蚀,如果学者把所有精力放在这些方面,就不配做一个学者。我觉得搞法律的人,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就是要客观、公正。只凭一面之词就作出判断,背离了这条底线,这种专家法律意见书没有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

王范武认为不排除一些案子中,有的专家的确提供了很好的意见,“但是,这种拿人钱,给别人提供帮助的事,与律师有什么区别?他们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类似律师代理词的东西罢了。一些很令人尊敬的老师也在做这种事,我觉得实在是没什么意思。”说这话时,王范武连连摇头。

有文章把参加论证的专家说成是“学术食客”,拿了论证费就替谁说话。对这种贬低专家人格的说法,律师田文昌表示不能赞同,“知识分子最看重的是尊严,不可能为了几千元论证费就瞎说”。他对记者说,当前立法并不很完善,法律规定有时不很明确。就某个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上,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专家意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北京一中院副庭长刘勇对记者说,社会新问题不断出现,有些问题对当事人、法院都是新问题,当事人请专家论证,这说明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了,借助别人的知识为自己服务,是社会发展的表现。

中国人民大学的王欣新教授在给记者发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法律专家们只是就案件提出个人的观点,并没有干预案件的任何司法权力。不可否认,从整体上讲,这些观点肯定会从有利于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更多一些,但不会违背事实与法律、偏袒一方。当事人想向法院施加影响,也只能利用专家论证意见的正确性与权威性,不能仅以专家身份去压人。以正确的观点去影响法院,何错之有?

“通过专家研讨会,与专家进行交流,不断促动我们学习新东西。不夸张地说,在知识产权方面,国内外最前沿的话题我都了解,这些都是在与专家论证时,专家们教给我的。”王范武建议专家多跟法院联系。他告诉记者,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学者和司法审判部门密切联系,他们关注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法官也得以紧跟他们研究的前沿问题。

站在专家的角度,王欣新教授提出,出席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们一定要有职业道德,要有自知之明,既不能违背法律和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到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去指手画脚,更不应利用个人关系去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

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对专家意见书开出的药方是:法官绝不能因为专家的意见而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包括专家在内的一切公民都有权就法院的判决发表评论甚至批评,但应该主要是事后的;专家应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纳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或辩护词,在诉讼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证、辩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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