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融资租赁又分为两种: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畴(特殊情况下也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使租赁企业的税负不一样。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在进行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时应考虑纳税人的所属类别,然后根据其租赁业务的性质进行纳税筹划。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费收费,不得抵扣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所拥有的设备,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是不一样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最优选择。
【综合案例】
甲公司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按乙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119万元),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一: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乙公司每年年初支付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乙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甲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请问,甲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应选择哪一种方案更省税?
【筹划方案】
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基于此规定,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规划出不同的方案,从而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方案一的税负分析 | 方案二的税负分析 |
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方案一,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1.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应纳增值税=1210÷(1+17%)×17%-119=56.8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81×(7%+3%)=5.68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0.36万元 甲公司获利=1210÷(1+17%)-700-20-15-5.68-0.36=293.15万元 2.若甲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 应纳增值税=1210÷(1+3%)×3%=35.2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5.24×(7%+3%)=3.52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0.36万元 甲公司获利=1210÷(1+3%)-819-20-15-3.52-0.36=316.88万元 | 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方案二,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7%+3%)=5.1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所以,甲公司获利1020+200-819-20-15-51-5.1=309.9万元 |
通过比较可知:若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方案二更优;若甲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方案一更优。
【分析】
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会远远低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通过计算企业在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
1020+X-819-15-20-51-5.1=293.15
得出X=183.25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3.25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应选择方案一。
同理可求得甲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为206.98万元,即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206.98万元时,选择方案二更好,否则应选择方案一。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事先准备好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计算税负的高低和综合收益情况来比较其优劣。此外,由于经营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融资租赁收入是一次获得的,企业前期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不转让设备所有权)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因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与之有关的各个因素,最终做出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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