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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设计

信息来源:中国检察官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4-11-27 14:36:47  

摘  要:犯罪记录封存是解决“轻罪不轻”“轻重罪附随后果同一”等犯罪标签化问题,推进犯罪治理的有效路径。从维护公共利益,更好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区分角度出发,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附一定条件。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司法实践经验,建议从犯罪性质、初犯偶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四个方面设置前置条件,从依申请启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设置考察期限三个方面设置形式条件,从参加公益服务、建立积分制度、建立司法裁定制度三个方面设置实质条件,构建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制度。

关键词:犯罪治理 犯罪记录封存 公益服务 司法确认


当前,犯罪结构变化明显,轻罪化现象越发凸显,引发犯罪治理问题。其中“轻罪不轻”“轻重罪附随后果同一”等犯罪标签化问题,是犯罪治理必须面对、亟待解决的时代问题。《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适时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轻微罪问题的高度重视。本文主要探讨轻罪案件附条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轻罪的界定

轻罪的界定事关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封存范围过大,人民群众就会对刑罚惩罚的功能产生质疑;封存范围过小,犯罪记录封存将会丧失价值意义。为更好平衡刑罚惩罚功能和促进犯罪治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厘清重罪、轻罪、微罪之间的界限。

(一)轻罪与重罪界限的厘清

轻罪和重罪的划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一是有“三年说”和“五年说”之争,二是有法定刑和宣告刑之争。综合来看,轻重罪的区分标准以宣告刑3年有期徒刑更为合理。其一,决定犯罪轻重的主要因素是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必须视实际情况而定,宣告刑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针对个案具体情节作出的综合评判,是充分考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之后得出的结论。其二,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比例已超过85%。若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为标准来计算,比例将超过90%,这会导致轻重罪比例严重失衡,区分两者的意义也不复存在。

(二)轻罪与微罪界限的厘清

目前关于轻罪与微罪的界限,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微罪,另一种是判处拘役及以下刑罚的犯罪为微罪。综合来看,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其一,区分重罪、轻罪、微罪目的之一在于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高效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而1年有期徒刑作为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确定审限的依据,以其为界更有利于实现区分重罪、轻罪、微罪的目的,也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法取向。其二,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拘役,但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新增加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1年有期徒刑,而妨害安全驾驶罪与危险驾驶罪具有明显同质性,前后刑罚的区别表明立法者具有以1年有期徒刑为界划分轻罪、微罪的倾向。

综上,本文认为轻罪应是指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二、轻罪犯罪记录附条件封存的总体思路

建立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宜的道路。本文认为,有条件地变更轻罪附随后果,在犯罪记录封存上区分轻罪与微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是合适的改革方案。

(一)有条件地变更轻罪附随后果

轻罪重罪附随后果同一,轻罪犯罪人被标签化,难以再次融入社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犯罪记录封存,正是为了保障轻罪犯罪人的权益,国家让渡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给轻罪犯罪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犯罪记录封存后,公众不能及时识别并防范再次犯罪的轻罪犯罪人,也可能给公众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两方权衡之下,有条件地变更轻罪附随后果是可行路径。为消除公众疑虑,增强社会认同,通过设置并完成一定条件,展示轻罪犯罪人改过自新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增强社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认同感和接纳度。

(二)在犯罪记录封存上区分轻罪与微罪

“轻罪”与“微罪”有别,轻罪比微罪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方面均较重,对应的犯罪记录封存的原则应有所区别。对微罪,因其危害性小,其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可以相对宽松、程序可以相对简化;对轻罪,因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大于微罪,故其犯罪记录封存条件与程序应有别于微罪,设置高于微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门槛,但门槛设置也不能过高,以附一定条件较为适宜。

(三)在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基础上予以区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原则是应封尽封,一方面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另一方面在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通过刑罚惩罚、接受教育等方式,相对容易地使其改过自新。但成年人心智成熟,能够充分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附随后果,非微罪不应与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通过设置相应条件,增强成年轻罪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严肃性,有助于保障犯罪记录封存正确恰当。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司法实践探索早已开始,并逐步走向成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为建立适用于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有益借鉴,下文以Z市检察机关为样本进行研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行情况

Z市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方面,适用率高。调研发现,2023年,Z市检察机关主动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案件151件,适用率达到100%。另一方面,依法监督其他机关开展犯罪记录封存。针对部分单位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到位,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外泄,阻碍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Z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机制,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及保密意识培训,严格内部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与此同时,在机制运行方面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封存主体不统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多,而且封存程序往往是一环扣一环,目前各部门之间即时信息互通未有效实现,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范围不一、效果不一,容易出现泄漏风险。二是封存程序不完善。未明确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案件材料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何进行保密和封存。三是可查询主体范围较广。例如有关单位可以依规查询以及司法机关可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但“有关单位”和案件的范围没有明确,范围可大可小,标准难以把握。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顺畅运行的关键环节

1.明确犯罪记录统一封存机关。轻罪犯罪人基数大,查询工作量大,信息泄露风险高,“多头封存”可能引发信息泄露、效率低下等问题,可以考虑确定统一的封存机关。当然,此处的统一封存意指犯罪电子信息的统一封存,至于刑事诉讼各阶段所产生的纸质卷宗,由相关机关各自负责封存更为合理,程序上可统一由封存机关发函提醒相关机关及时封存纸质卷宗。

2.严格限制查询范围。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依法查询犯罪记录,但应将查询事由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有关单位可以依法查询,但应将法律的范围限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3.设置考察期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常设置一定的考验期,这值得借鉴。因为通过设置相应的考察期限,观察轻罪犯罪人是否认罪悔罪、是否悔过自新,是审慎对待犯罪记录封存的应有之义。而且考察期的设置既可警醒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后要遵纪守法,又能激发其自我改造的积极性。

四、轻罪附条件犯罪记录封存的体系构建

(一)明确封存的前置条件

一是轻罪犯罪人实施的不应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此类犯罪人普遍基于极端的动机和扭曲的世界观,对犯罪目的有长期坚定的追求,若封存其犯罪记录可能适得其反,助长犯罪。二是轻罪犯罪人应是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冲动犯罪等,再次犯罪的不适用。故意犯罪尤其是再次故意犯罪,说明其犯罪主观恶性重,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未有效发挥,不足以预防其再次犯罪,应限制封存犯罪记录。三是轻罪犯罪人应当做到认罪认罚。只有认罪认罚,才能体现轻罪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知和悔过,也是其愿意改过自新的行动证明。四是轻罪犯罪人应当积极化解矛盾,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修复社会关系。当然,被害人漫天要价,以及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不影响轻罪附条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

(二)明确封存的形式条件

首先,依申请启动犯罪记录封存。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成年人轻罪犯罪数量较大,依职权短期内开展大量封存,可操作性不高。另一方面,成年人能够充分认知犯罪记录对自己工作生活的重大影响,主动申请封存更可展现其知罪悔罪,期待社会给予改过自新机会的积极态度。

其次,由检察机关统一受理。申请犯罪记录封存,应确定统一受理封存申请的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处于诉讼程序末端,拥有权威犯罪信息,由其受理具有相应合理性。但犯罪记录封存不只涉及轻罪犯罪人个人利益,更涉及公共利益的让渡,而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且检察机关深度参与侦查、审查、起诉、执行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相对更加了解轻罪犯罪人除犯罪信息外的其他情况,由检察机关受理更具合理性及可行性。

最后,合理设置考察期限。可以根据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设置相应的考察期限,刑罚越重考验期越长,反之亦然。但考察期也不宜过长,因犯罪记录封存考验期始于刑罚执行完毕,如果让轻罪犯罪人长时间担负犯罪记录带来的附随后果,有违设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初衷。综合来说,轻罪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考验期期限一般应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为宜。

(三)明确封存的实质条件

首先,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当前,将社会公益服务引入犯罪治理的实践情形已十分普遍,如安排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或安排到志愿者协会完成适当的志愿活动等。为审慎妥当封存犯罪记录,将自愿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作为封存犯罪记录的条件,让轻罪犯罪人以具体行动展现悔罪表现,是必要且有益的。根据刑法规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缓刑的实质条件。相比缓刑,犯罪记录封存显然为轻罪犯罪人提供了更为优渥的处遇。相应地,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质条件也应比缓刑更高。轻罪犯罪人不仅应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还应主动参加公益服务,为社会建设作出贡献。另外,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主要困难在于犯罪标签化,社会接纳度低。通过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主动服务社会,帮助解决个人或特殊群体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关系等各种原因而产生社会困难,用行动展示改过自新的决心,可以有效提升社会接受度。

其次,建立积分制度。轻罪犯罪人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给予其一定积分,以衡量其表现、贡献,并将达到一定积分作为犯罪记录封存的重要条件。可以量化轻罪犯罪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行为,设置加分项和扣分项。例如,轻罪犯罪人可以通过参与社区活动、提供社区服务以及参加社区组织的培训和研究活动等来获取积分。同时,若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的,应当相应扣分。通过建立这种公平、透明的积分机制,激励轻罪犯罪人更加努力地参与活动、服务社会,以更好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为犯罪记录封存奠定基础。从专业化、便利化、标准化的角度,积分统计应由公益服务组织、城市文明办、社区等公益服务需求单位负责,检察机关则负责监督。

最后,建立司法裁定制度。检察机关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共利益代表,且具有推动参与公益服务的实践经验,可由其监督轻罪犯罪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进一步而言,为增加社会大众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安全感,尽可能缩小轻罪案件犯罪附随后果影响范围,可由检察机关对轻罪犯罪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推进犯罪记录封存进程。具体来说,可通过查阅资料、走访了解、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全面了解事实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要求相关组织或个人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提请审判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并移送国家执行机关执行。经检察机关提请且审判机关作出裁定的,国家执行机关应及时封存犯罪电子信息,通知有关司法机关封存纸质犯罪记录,并接受有关单位查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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