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篇
1、诉讼时效期限: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享有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一旦行使时效抗辩权,出借人即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
2、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如果债务人消极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若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抗辩应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4、诉讼时效利益不可预先放弃: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作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等承诺,合同中的此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
5、超过诉讼时效补救措施:
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催款函并要求债务人在律师函及催款函上签字确认或要求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计划、就债务签订新的协议等。
管辖篇
1、约定管辖:
借贷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适用约定管辖;
2、法定管辖:
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合同关于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且认为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对其不利的,可向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两种情况下,通常为原告所在地【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
举证责任篇
1、借贷合意:
出借人应当保管好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转账记录,如果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存在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风险。
2、现金交付:
出借人大额现金交付借款的,建议对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等细节进行记录,尽量在第三者见证下交付借款,同时保留当时的取款凭证以及资金来源凭证。
3、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利息与利率篇
1、约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约定要明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利率上限:
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在24%以下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利率在24%-36%期间,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的,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前置债权人返还,但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人拒绝给付,超过24%的部分,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借款年利率超过36%部分无效,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
3、预扣利息: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得预扣利息。出借人预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将以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4、违约金:
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出借人可以选择部分或全部进行主张以实现自身利益,但总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24%的利率上限。
5、逾期利息:
借款期限内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借期内约定了利率但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合同效力篇
1、高利转贷: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实践中通常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则可以认为满足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款合同无效。
2、违法犯罪: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或者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等。
4、可撤销合同:
受欺诈、胁迫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依法撤销。受欺诈、胁迫一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受胁迫、欺诈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崔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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