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取消了“先缴税后复议”的规定。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不足2000起,与每年我国数十万件税务稽查案件相比,简直是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两个前置”,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首先就要“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纳税人无法筹措税款及滞纳金或者税收担保未经税务机关确认,救济程序就无法启动。换句话说,只要应补税款及滞纳金远远超过了纳税人的承担范围,纳税人就可能会失去救济的前提条件——行政复议无法启动,同时也就自动失去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纳税主体被侵害得越严重越不易被救济,税务机关违法越严重越不易被纠正。本条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也成为本次修正案中最大的亮点。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六条写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首先是取消了纳税争议必先缴纳税款的前置规定,而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其次是要求“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先复议再诉讼。这与现行《税收征管法》: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存在区别。
可以说,复议前置条件的取消将大大消除纳税人的税务救济障碍;不必先行缴税也将大大激发纳税人对于提起行政复议的动力。因此,不难预见:若该条修订最终得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将会出现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样的案件激增情况。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各地各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不论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胜诉与否,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都将公开。这也将使税务行政复议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使其公正、透明得到保障。
这一系列举措的落实势必会促使税务机关更加注重和贯彻依法治税理念,也将催生相关市场和行业的发展,比如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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