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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行政复议的最长申请期限

信息来源:鲁法行谈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04 14:14:50  

裁判要点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行政复议当事人尽快申请行政复议,借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获得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公平正义及时获得实现。虽然《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但若不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为效力时,可能转而请求行政机关进入复议程序,进而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通过申请复议达到规避起诉期限的目的。因此,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有必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据此,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晓东等34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蔡晓东,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诉讼代表人:贾应迪,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诉讼代表人:贾挺银,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

法定代表人:袁家军,该省人民政府省长。

再审申请人蔡晓东等34人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浙江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浙01行初528号行政判决:驳回蔡晓东等34人的诉讼请求。蔡晓东等34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浙行终26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蔡晓东等34人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晓东等34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政复[2018]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判令浙江省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蔡晓东等34人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被诉征地批文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在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公告,二审期间其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未公告的事实。浙江省政府及一、二审法院认定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20年的期限系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行政复议当事人尽快申请行政复议,借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获得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公平正义及时获得实现。虽然《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但若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为效力时,可能转而请求行政机关进入复议程序,进而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通过申请复议达到规避起诉期限的目的。因此,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有必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据此,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蔡晓东等34人就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的征地批复意见,于2018年2月向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最长期限。该期限作为最长保护期限,直接影响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公告等主张属于进入实体审查后所需要审查的内容,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蔡晓东等34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蔡晓东等3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蔡晓东等34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汪鸿滨

审判员 蔚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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