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向陈某在马杭街道租厂房做生意,每两年签一次合同,最后一次合同到期时间是2015年9月1号,至今已有六七年,合同中明确标注,如果中途遇到拆迁,机器搬迁费归李某所有。自从永安河拓宽拆迁的消息一出,陈某就迟迟不办续签手续了。陈某也不谈搬迁费一事,还找来十几个人把厂房里的货都搬了出来,虽然合同没续签,房租却已经交到了3月份,而且有字据为证,如今拆迁补偿已经到位,而厂房内还堆着一百多吨货物,陈某认为合同2015年9月1号就过期了,因此不能将拆迁费给李某。
二、律师分析
房地产律师指出,厂房拆迁关系一个企业主的盛衰,关系众多员工的存亡,合法拆迁、合理补偿、合规程序作为现代社会所呼吁的重要关键点掌握着拆迁起承转折的命脉,以下介绍厂房拆迁中的相关事项。
(一)企业承租人是否应该得到拆迁补偿?
承租人的获得拆迁补偿权利,是基于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而产生的,因此,企业承租人有获得拆迁安置并选择拆迁安置方式的权利。尤其是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时,有权要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签订产权调换拆迁协议,还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
(二)承租人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对于应该属于企业承租人的补偿部分,包括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及其附属物的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设备安装及调试费用,企业搬迁的费用,包括搬家费用及相关手续变更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过渡费,员工解聘的安置费,对于无形资产的补偿费等。本案中,在拆迁中,仍合法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因合同还未过期,有权要求拆迁方给予以上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都未将承租人作为补偿主体。对于企业租赁合同中对于企业拆迁情况的有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定。一般情况出租人主张租赁合同解除,一般都将拆迁视为不可抗力,从而认定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承租人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而本案中市民李某的情况是属于有拆迁约定的情况,但是李某的承租合同已经到期,未续签,但李某继续交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因此,本案中市民李某与房屋出租人的因合同到期,在并未续签的情况下,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该租赁合同成为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出租人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因此,尽管原租赁合同中有规定关于拆迁的条款,也因合同被解除而失去法律效力,但是根据承租人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主要取决于拆迁补偿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对该问题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拆迁补偿范围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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