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函的定义
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二)律师函的本质、功能与运用
1、律师函的本质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因此律师函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这一层面是核心的法律关系。二是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的代为函告的法律关系。律师函应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而给予对方通知或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向送达对象解释事由,以便送达对象做出决定。
2、律师函的功能
(1)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函无疑具备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意志和律师的法律评价等信息的沟通,也是为获得送达对象的预期信息反应而制作的。
(2)心理强制功能,通过法律把一封函润色加工后能够使对方迫于法律的名义的说服而产生威胁的恐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态予以定格(当然整体事态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师事务所之招牌和律师的职业形象以法律的名义进行放大式的传达,成为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
(三)律师函的特点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也就是说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有人所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
(四)律师函的分类
1、根据律师函的主要功能分为:
(1)律师催告(敦促)函。是当前最常使用的一种。告即将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师询问函。是主要用于了解、询问有关法律事项时使用。
(3)律师答复函。是委托律师对特定的质询通过律师来答复的函。
(4)其他律师函。
2、根据律师函的处理的事务领域范围可以分为:银行催贷律师函、货物销售款项催收律师函、物业费催收律师函、停止名誉侵权的律师函、停止商标侵权律师函等等,列举不可穷尽。
由于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致函的目的也不相同。有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和继续发生的,如对侵权行为的制止;有敦促某项义务履行的,如债务催讨;有公示某件事实或权利的,如上市公司向股民披露某项事实;在商务谈判中,为澄清事实也可以使用律师函。从诉讼与仲裁的角度讲,巧用律师函还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律师函广泛运用在民商活动中,如:
1.调查取证。律师经常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些情况,有些可以通过发律师函来查询沟通来获得对方的答复从中寻找证据的方式来解决,正所谓投石问路,侦察证据和对方的态度,探听虚实;
2.商洽和解。律师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通过通知对方在指定期限来人、来函、来电协商的方式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催促警告。通过律师函来行使一些法律上的告知义务,或者通过律师函达到提醒收函人尽快履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作用;
4.解释评价。可以就某一法律事件或者某一法律行为进行解释说明和客观评价,以达到法律层面上的沟通需要;
5.抗辩回复。针对对方发来的律师函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辩性回复,以达到反驳对方律师函的作用;
6.行权声明。典型的是行权声明包括三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抗辩权等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三是诉讼时效中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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