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 远
【中文关键词】 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界定;范围扩充
【摘要】 洗钱罪是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其“上游犯罪”是划定洗钱罪范围的关键所在。当代中外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都经历了由少到多的立法发展过程。我国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我国《刑法》中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目前基本符合司法实践之需要,在短期内不宜再扩充,从长远看可根据实践需要考虑予以扩充,届时可以分阶段使用“有限扩容”列举式的方法以及“空白罪状引入”的方法。
【全文】
洗钱犯罪是一种危害严重而广泛的金融犯罪,其产生以来给各国各地区的安定与经济发展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球每年洗钱犯罪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上万亿美元,这一数字还不包括大量完全无法查实的数据,且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1]由于洗钱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刑事治理的必要性,加强对于当代洗钱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完善相关立法,显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范围问题进行探讨,以适应新的现实及其法治需要。
一、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立法演进与类型
(一)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立法演进
1.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