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业界普遍认为,前置程序的取消,令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正式进入司法独立审查认定虚假陈述责任的新时代,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将进一步优化。
同时,实践中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立案难”“难立案”的痛点将得以消除。
前置程序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介绍,前置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原本在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该条的规定,之前原告如果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民事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建立在该等虚假陈述已经被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罚制裁为前提。
“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指出。
郑彧指出,前置程序的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已经广泛讨论的在便利人民法院更为集中、准确审理虚假陈述案件的同时,限制了受损投资者对于自身权利寻求司法保护的机会,不利于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二来是在前置程序的限制下,普通投资者无法通过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常见的诉讼方式,实现对于上市公司监督、制约的效果,不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做好投资者关系的维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称,《规定》第二条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取消前置程序的安排,切实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及时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规定》第二条提到,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解决“立案难”“难立案”痛点
前置程序取消后意义有多大,资本市场及法律学界、实务界关注颇多。
郑彧认为,取消前置程序一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推进的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司法制度改革主线,二来也是对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围绕“投资者保护”所重点关注的民事责任保护的司法回应,取消前置程序是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更好地便利投资者的知权、行权,以充分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初衷。
“前置程序的取消,将令实践中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立案难’‘难立案’的痛点得以消除。”郑彧认为。
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宝生、周伟律师团队刊文指出,在全面取消前置程序的背景下,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正式进入司法独立审查认定虚假陈述责任的新时代,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将进一步优化。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会计教授韩洪灵在上周末举办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端研讨会”表示,废除前置程序将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反舞弊的力量不再局限于监管部门,市场本身成为反舞弊的最重要力量。
投资者举证难问题可以解决
业界有声音认为,取消前置程序消除了投资者起诉的限制,同时也有可能带来诉讼行为增多但举证困难的情况。
“相关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首先,《规定》相关条款明确,原告提起诉讼,需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且提交相应证据,从而规范了没有依据、捕风捉影或全凭主观臆断提起诉讼的行为;其次,条款中要求的相关证据,是初步能够证明当事人基本主张的相关证据,而非提供充分的最后案件事实认定所要求的全部证据;再者,当事人行使诉权除了自身有一定认知外,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协助行使诉权。
赵旭东表示,对于受害人众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可采用集体诉讼,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来代理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为切实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畅通投资者诉讼救济途径,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就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工作机制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司法解释同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案件通报机制,为了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监会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协助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相关会管单位的意见。同时,为更好地提升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鼓励各地法院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专家、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等配合工作。
实践中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随着相关讨论的深入,券商、律所等基于各自的市场角色,则有更多基于实践的观点。
一家头部券商相关人士表示,前置程序取消后,为避免后续陷入疲于应诉的境况,券商选择发行人的时候需要更加审慎,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更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提升自己的工作质量,有效降低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陈洁研究员表示,从审判实践出发,前置程序取消后的司法应对,包括揭露日的认定、重大性的认定、原告举证能力的补强、防范滥诉、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协同等将是迫在眉睫的课题,攸关我国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的有效应对及协同配合,内应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与良性系统生态。
“按照现行法律规则,原告至少仍要举证‘重大性’和损失因果关系,而这两项要件其实具有关联性,证明的一个重点都是由虚假陈述引发证券价格的显著变化。”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张巍刊文指出,举证“变化”或许并不难,难的是举证“引发”——也就是因果关系,而这种举证通常需要借助专门的金融分析。于是,摆在法院面前的问题是,当原告将虚假陈述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所需的举证程度究竟在“变化”这一端,还是在“引发”这一端,或者是在两者之间的什么地方?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冷静在上述研讨会中表示,前置程序取消后,立案审查标准如何正确把握?既要防止滥诉,又要合理保障投资者的诉权问题。
来源:央广网,2022年1月25日,记者高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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