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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死刑废止的宪法学反思

信息来源:中国法学网  文章编辑:bobo  发布时间:2020-08-04 17:02:44  

作者:冯韩美皓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伪造货币罪等9个死刑罪名,意味着死刑罪名从原有的55个减少为46个。近些年来,药家鑫、李昌奎、吴英等案件,引发了民众对死刑保留合理性的激烈讨论。同时,国际人权发展引发的死刑废止浪潮,促使理论界和立法界对我国死刑的合理性进行重新审视。死刑,又称生命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生命的剥夺,具有不可逆性特点。截止2009年,世界范围内已经有102个国家在法律上废止死刑、45个国家在事实上废止死刑,这一数量处于不断扩大趋势。因此,在全球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不得不反思,我国是否需要加入废止死刑的行列中?

目前对死刑存废的法学视角探讨,主要从国际法、刑法学和宪法学三个方面展开。在国际法层面,多基于国际人权公约的视角,讨论具体罪名的死刑是否符合公约提出的“最严重的犯罪”标准。在刑法层面,分为两个视角。一是从刑法功能角度看,考量死刑是否能够满足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二是从刑法原则角度看,考量死刑是否能够满足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宪法层面,对死刑进行合宪性讨论时,学者多从生命权、平等权两个角度入手。韩大元认为,“死刑制度既是刑法上重要的刑罚问题,也与宪法上的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主题密切相关,有必要从宪法与刑法关联的视角展开研究”{1}。刘春花、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