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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案例 | 被保险人欠债,投保人持有的年金险保单会被执行吗?

信息来源: 炳瑞的险法工作室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0-08-06 16:52:27  

2018年12月,江西省高院作出(2018)赣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判令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向在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兴铁二号产业投资基金支付款项5421.047万元、违约金107.9832万元、律师费21万元,许婷婷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并冻结了许婷婷名下有年金保险一份。投保人为沈泽蓉(由许婷婷变更而来)、被保险人为许婷婷,身故受益人为法定。产品名称为《华夏富贵竹年金保险》(即主险)和《华夏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A款)》(即附加金管家),每年保费,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合同成立日为2016117日,缴费期5年,保险期15年。主险合同约定,每年的年金自动进入附加金管家账户。

(主险2.1条)

附加金管家约定,其保费来源包括主险的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祝寿金、满期保险金等生存保险利益

(附加金管家5.1条)

异议人沈泽蓉称:

根据主险第2.1款和附加金管家第5.1款规定,主险的生存保险金已作为附加金管家的保险费进入附加万能账户,实质变成了投保人所有的保险费。同时,附加金管家的收益、利息等财产权益,应投保人财产,而非被保险人许婷婷的财产,不应被冻结扣划,请求退还给异议人。

法院判决:

1、根据主险合同的规定,许婷婷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生存年金属于许婷婷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可执行范围。

2、对于满期保险金、生存年金等保险利益转化为附加金管家的保险费的问题,依照附加金管家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该生存保险利益在转化成该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前,须取得相关受益人许婷婷的同意,但是许婷婷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权同意无偿转让其享有的该财产性权益。因此,本院有权予以冻结并在符合条件之日起扣划。

炳瑞律师点评:

在销售年金保险的过程中,很多人为高一点的收益选择附加万能账户,并且让主险的生存金、满期金进入附加万能账户不断增值。但这个过程也会导致财产归属转移:主险的生存金、满期金本应归属于被保险人,但进入附加万能账户就变成投保人的财产了,因为附加万能账户的保险费、现金价值都归属投保人。

不过,这时就容易产生纠纷:如果被保险人欠债,名下所有财产都被法院冻结后,未来的生存金、满期金还能转移给投保人吗?这就不行了,因为这种无偿的赠予行为已经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很多人会忽视的一点。

大家选择附加万能账户的时候,一定要明确配置年金保险的目的和风险,否则可能造成资产规划失败。

题外话,本案的投保人其实可以提另外一个异议来保全财产,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财产,而非被保险人财产,投保人可以考虑解除保险合同等方式退还现金价值,这样就避免保单被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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