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之间可能构成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更改、反对合同、代物清偿、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多种样态的关系。后续合同即使名为“补充协议”,也不可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变更了先签合同或是二者呈现主从关系。...
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具有公法、私法双重面相。就其公法不法性,可通过行政处罚等公法手段予以规制,并得与其私法效果相区隔...
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定合同成立。而就其他事项,如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仍可以通过解释来确定,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强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内容很多,随着城市城区面积的扩大,旧城改造与拆迁是不可避免的,房屋拆迁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但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拆迁纠纷,如何处理拆迁纠纷,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化解拆迁矛盾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之外,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约定应归于无效,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施的审查、监督和评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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