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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

崔建远 | 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

论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73条评释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

论无因管理的偿还请求权

【摘要】 关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争议集中于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的范围问题、无因管理导致的对第三人债务的偿付问题,以及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与公力救济的关系问题。...

无因管理的构成及管理人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收留迷途之羔羊和儿童、救助危难之人、未受委托替别人保证等。记者未受委托替他人伸冤,也是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是善意的。...

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责任法;补偿义务 【摘要】 在传统理论中,合法性是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界分的根本标准,但是细分两种制度的利益衡量冲突和价值选择取向,以正当性代替合法性才能真正界分和协调两种制度。两种规范制度存在交叉和竞合关系,发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判例: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官析案】拆迁主体无法确定时行政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韩国国家赔偿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韩国国家赔偿法考察报告

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带队的国家赔偿法考察团一行八人,自2007年9月9日至14日赴韩国考察国家赔偿法。考察团考察了韩国最高法院、法务部、韩国国民苦衷处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与首尔国立大学、庆熙大学的国家赔偿法专家进行了研讨。...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 ——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内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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