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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

税务行政诉讼错列税务局作被告,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中的有关问题探析

税务行政救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的法律补救。税务行政救济包括三种途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赔偿是主要救济途径。...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酒后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存在极大争议,这一问题不只与个案中具体事实相关,更重要在于对两罪之间关系的认识。本文由具体案件引入,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对两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两个要素,而对两个要素所持主观心理态度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本文认为,这一分析结论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并体现着重社会保护的刑事政策。...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之探讨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危及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但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解,学界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其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另有学者则提倡:其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等。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的焦点最终还是落在了对犯罪对象的特定与不特定性上。 ...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危险方法”的认定固然要判断犯罪行为的指向是否为“公共安全”,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注意考察其独立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基本属性。“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兜底性”、“具体危险性”。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并没有严格遵循上述意义上的认定规则,以致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上的随意性。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危险方法”的规定上差强人意,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

犯了职务侵占罪会有什么后果

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被人深恶痛绝的,各个国家也就此在法律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只是各国叫法略有不同,惩罚力度也有所不同。犯了职务侵占罪会有什么后果?...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区别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不法人员涉及到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和物品。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分不清楚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那么它们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方法有哪些,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在司法机关中属于比较严重的罪行,一旦有职员犯了这方面罪而被查处的话,会得到司法机关严厉的处罚。很多人是在不了解职务侵占罪情况下犯罪了,为此要对职务侵占罪做详细的认识。...

房屋买卖行政诉讼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最常见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纠纷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原因不同解决方法自然也就不尽相同。...

浙籍夫妇“职务侵占”案开庭 如何定罪展开激辩

这是一起因股权转让引发、涉及市值两亿多元人民币的“职务侵占”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围绕“罪”与“非罪”,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有关专家认为,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本案对于准确把握股东出资、股东股权以及公司资产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着不一般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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