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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

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如何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那么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不少人不清楚,妨害作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作为一个合法公民,我们不应该阻止他人作证或指示他人做伪证。...

犯窝藏包庇罪怎么判刑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律师伪证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就法律层面分析,法律对"律师伪证罪"客观方面描述不清是辩护律师被滥诉的重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体系没有设置合理的程序防止此罪名被曲解、滥用。因此,法律除了要对罪状做精准描述之外,还要构建一个公正的程序防止相关罪名成为职业报复的工具。就此而言,《刑法》不应单列"律师伪证罪",《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必要单列条文强调辩护人不得伪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对相关条文作了修改,但仍需完善。...

读解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罪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

“副教授聚众淫乱案”判决的合宪性分析

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罪所制裁的三人以上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及公民的性自主权。在人权条款的辐射下,性自主权可以落入宪法上的人身自由的保护范围。刑法聚众淫乱罪构成了对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私密的多人性行为,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也未侵害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对其进行限制不具有正当的目的。公然实施的聚众淫乱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将其规定为犯罪能够通过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是对性自主权适当且必要的限制,符合比例原则,具有宪法正当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有义务对刑法第301条作合宪性解释,不应将私密的多人性行为认定...

陈兴良: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在入罪与出罪之间的法理把握与政策拿捏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个案研究

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进行了法理研究。施某某等人因为两村的土地和水利纠纷而引发聚众欲行械斗,但因警方的及时制止,没有实际开展械斗。对此,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本案在客观上属于复行为犯,只有聚众行为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因此是未遂;在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因此,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考虑了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还值得推敲。...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的定性分析

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抢红包赌博属于新型的网络赌博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定性之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都属于赌博类的犯罪行为,两者在主客观方面相互交叉包容,行为内涵的界限非常模糊。“赌场”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共同具备的要素。在网络场域中,对“赌场”的规范内涵应作扩大解释。不能将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共同的主客观特征作为区分两者的界限标准。开设赌场区别于聚众赌博的本质在于“经营赌场”。行为人是否具有经营赌场的实质应结合行为人对赌场的控制支配关系和在赌场中的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建立微信...

我国赌博犯罪治理中的刑事政策分析

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已逐步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最终还是要通过对具体犯罪的实证加以检验。在以具体个罪为视角的微观切入中,赌博犯罪不失为较好的考察平台。就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而言,鉴于赌博犯罪治理之当下困境,应该承认赌性的客观存在,提供合适的疏导路径,疏堵结合将体现未来赌博犯罪治理在理论上的突破。就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而言,需要适时调整诸多刑事政策思潮对赌博犯罪刑事立法产生的影响,通过以法定犯赌博罪代替自然犯赌博罪来应对和解决治理困境。...

寻衅滋事罪研究——论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立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由于此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客观表现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且在新形势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在目前对此罪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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