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中国与德国分别采取了“违背意志”与“强制手段”的入罪模式。在批评者看来,前者过于依赖主观心态而难以界定处罚范围,后者过于依赖客观行为而存在法律漏洞。英美法系的肯定模式与否定模式因而分别受到了中德两国学界的关注与引入。然而,由于犯罪主观要件理论在两个法系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移植英美模式将与中德两国的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产生冲突,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德国在2016年通过修正《刑法典》第177条,确立了否定模式为主导、“心理恐惧”模式为补充的混合模式。但是可以想见,未来司法实践中的主导与补充关系将颠倒过来;...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既非法律拟制,也非注意规定,而是为了减轻犯罪检控的证明负担所作的法律推定。即,推定致人重伤(伤残)的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参与犯罪的其他成员对于加害行为有加功作用的,推定其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推定产生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辩护方反驳推定须承担完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且其反驳证明应达到令人信服的程度...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一般民事侵权认定有诸多不同,“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以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创新和信息传播理论作为思想基础,旨在调整知识主体接触“已知”和创造“新知”的社会关系,制裁非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侵权行为。“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适用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是对侵权行为认定之法律适用的理论概括和司法经验总结。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两项作品或技术的比对分析,界分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上述规则的适用决定了侵权行为审查认定的逻辑顺序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状况。...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侵害商标权为代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在惩治侵害商标权犯罪实践中,存在侵害商标权违法犯罪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界分不清、犯罪数额计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细化证据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保障科技创新,意义重大。鉴于此,《人民检察》杂志与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遴选典型案例,共同邀请有关专家,就侵害注册商标权犯罪活动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自1994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第61条规定“刑事程序”义务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在国际层面日益受到重视。“入世”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也日趋强化,成为解决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年度数据入手,就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道路”的理论概括,它是法学理论体系中的“知识版”、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综合版”、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主张的“示范版”、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的“中国版”。从整体化、本土化、科学化的学术规范和实践要求出发,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政策论、运行论、文化论等。以社会主义法治观、发展观为理论基石,针对知识产权的“中国问题”,总结知识产权事业建设的“中国经验”,推出一大批思想自立和理论自信的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制度...
平衡精神是知识产权法律价值二元取向的内在要求。对此,国内外学者已有共同认识。十多年前,美国学者Patterson和Lindberg在他们的著述中将一部现代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①笔者则在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时,提出了“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这一新的理论命题”。②客观地讲,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是知识产权研究领域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知识产权法平衡理论的建构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系统化。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冯晓青教授2006年出版了《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以...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迅速改善,但由于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不断增多。记者从公安部15日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了解到,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7大特点:...
自由刑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承担的自由刑包括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七年的有期徒刑。自由刑是对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在现代刑罚制度中仅次于死刑。在厘清自由刑的适用条件之后,通过对知识产权本质特点的阐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类型及程度得以明确,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与自由刑剥夺的利益进行比对之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与自由刑之间的不对称性将得以突显,从而证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应适用自由刑的结论。...
指责处分意识不要说无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并不妥当。处分意识的必要性在于占有意思的必要性。处分意识是指处分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对方占有或享有。首先,处分人需意识到自己占有财物或享有财产性利益。这种占有意思必须是具体的占有意思。其次,处分人在认识自己“转移占有”时,只需意识到财物的占有状态的改变。就有体物而言,不需要对财物的价值、数量及种类有认识;这些内容属于“错误认识”的认识内容,但不是“处分意识”的认识内容。就财产性利益而言,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就表明有处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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