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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

根据对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方式,财产犯罪的各个罪名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抢劫罪属于彻底压制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敲诈勒索罪属于利用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瑕疵。两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关键差异,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自由包括反抗有用和应能反抗的双重含义。首先是指被害人的妥协和配合是行为人取财的必要条件;其次,不配合和不妥协的代价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承受范围。承受范围的规范性确定,应当考虑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制约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足以剥夺理性一般人的处分自由区分两罪的着手;应当根据特定被害人是否...

再论对机器能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根据人和机器的不同分别讨论,这需要结合诈骗罪的相关基本理论进行体系解释而得出妥当的结论,并明确机器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作用。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信用卡诈骗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属于特殊法条,因此成立本罪的行为必须符合诈骗罪的基本行为模式;“冒用”他人信用卡中仅可能针对人,这是“冒用”一词的应有之义。...

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

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

论盗窃罪数额犯的未遂

未遂犯是能够引起某种侵害法益威胁结果的结果犯。数额犯中的数额,既不是犯罪成立要件,也不是量刑规则,而是作为限制犯罪成立范围的要素,即只有在行为会引起一定数额的财物被侵害的危险结果时,该行为才有可能成立数额犯的未遂犯。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三种盗窃罪数额犯,均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就针对数额较大财物的盗窃行为,要成立未遂犯,一方面,必须具有引起数额较大财物被盗的危险,另一方面,还必须超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要求。这样说来,实施引起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被盗危险的场合就不用说了,即便是实施引起数额较大...

论使用盗窃与盗用

使用盗窃与盗用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学理分析,现有研究对二者多有混淆。不法取得目的的概念机能是体现财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其最终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问题相关。只要不是一概处罚侵害占有的行为,不法取得目的就是盗窃罪必需而无法被排除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用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不能成立盗窃罪。因此,处理相关问题只能从使用盗窃入手。基于严密法益保护且不过分扩张处罚范围的立场,坚持不法取得目的必要说,但对其内涵作缓和、宽泛的理解,从而以盗窃罪有限度地处罚使用盗窃,是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

遗弃罪规制方式的社会转向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囿于“事实中心主义”的立法方法论,在开展刑法立法论研究的过程中遇到了较多瓶颈。提倡以考察规范目的与规制手段之间的契合性为核心的规制方式审视路径对于指导我国当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遗弃罪坚持以保护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的身体健康为规范目的,以巩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为规制手段。这一规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问题,无法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空巢家庭激增的时代背景下发挥好保护老年人生命、身体安全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进行我国社会保障模式从家庭到社会的转变,实现我国遗弃罪...

“婚内强奸”之探讨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它方式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一直是许多国家法学界人士争论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国家在对 "婚内强奸"行为的法律规定和认定上也不尽相同。本文对婚内强奸罪,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和司法理论界都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作全面地分析和阐述,并强调其具有的重大意义。...

“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正当性及教义学分析

积极刑法观的确立以及法治治理的功能转型,预示着我国刑法在网络安全体系构建中应发挥更加主动的作用。“网络语言暴力”入刑是刑法功能转型趋势的体现,与法益保护和刑法适应性原则相契合。“网络语言暴力”是不同于“人肉搜索”和“网络诽谤”的另一种新型暴力行为,对其入罪具有刑法正当性。对侮辱罪规范立法及其法益目的的梳理表明,尽管“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传统的侮辱行为存在差异,但类型思维引导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在保护一般公民名誉权的法益视域下,以侮辱罪予以论处具有妥当性。...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

以往的学说往往集中于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按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入罪定罪从重处罚之时,是否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犯罪故意为必要。对责任主义的贯彻而言,这种争论当然极其重要。但是这些争议重视的是“定罪”的问题,但忽略是在犯罪论上还是在罪数论上讨论定罪问题,此外还忽略了“从重处罚”理论的根据问题。笔者认为,在综合考虑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将《刑法》第247条的结果转化型的规定解释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根据本文提出的这种见解,前文中提及的案例应该作如下的处理:在结果归责的层面看看该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被告人的...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接送、中转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帮助行为,因此一般应作为从犯处理,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作为主犯处理。基于收买目的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依据牵连犯原理,从一重罪处罚;在拐卖妇女、儿童共同犯罪过程中犯意转化自行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依照吸收犯原理处罚。介绍买卖妇女、儿童的,依照共犯原理作为帮助犯处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与买卖者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应视情况作为一罪处理或是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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