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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

转型时代的行政权嬗变 ——基于“新农村建设”的考察

行政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要想充分发挥行政主体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应坚持依法行政,摒弃违法行政;由倚重权力行政方式转向侧重非权力行政方式;由偏好干预行政转向强调多元式给付行政。...

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研究

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是指研究行政法问题以及对行政法学科进行构建时所依赖的那些最为基础的因素。它有助于树立科学行政法观,形成科学解释逻辑,使行政法问题的分析具有底土根基,使行政法学与行政法治相契合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局限于用政府管理、平衡理念、行政秩序、公权性能等来认知行政法,致使行政法学研究视野相对狭隘、研究理论基础相对单薄、研究方法论不足。为此,应当通过厘清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进而倡导研究者根据行政法的认知基础来思考行政法问题。并利用行政法学的认知基础树立良好行政法学风,建构科学方法论,完善行政法...

论给付行政的程序控制

昂格尔曾指出:“权利不是社会的一套特殊安排而是一系列解决冲突的程序。”作为公民社会权实现途径的给付行政应当尤其强调行政程序的作用。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引导行政权力进入到私领域中帮助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行政程序又能确保行政权力仅在有限程度内进入到私领域,而尽量少地干涉到公民的其他权利。这似乎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诺奇克对于给付行政的质疑。本文通过对给付行政具有代表性的一项程序——行政救助中的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梳理展开,期望在传统干预行政程序的基础上建立起属于给付行政所特有的行政程序模式,为依旧薄弱但十分重要的...

论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73条评释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

最高法判例: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和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官析案】拆迁主体无法确定时行政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韩国国家赔偿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韩国国家赔偿法考察报告

由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带队的国家赔偿法考察团一行八人,自2007年9月9日至14日赴韩国考察国家赔偿法。考察团考察了韩国最高法院、法务部、韩国国民苦衷处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与首尔国立大学、庆熙大学的国家赔偿法专家进行了研讨。...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 ——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宪法支撑探究 ——兼论第四次修宪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发展的促进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内容的深刻变化必然会导致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笔者论述了宪法支撑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一体两翼”:国家赔偿取得权,人权保障条款和政治文明的规定。从宪法第四十一条出发,提出了国家赔偿取得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仅仅是救济性权利的观点,因此国家赔偿制度应当以保障国家赔偿取得权为重点...

诉讼不举证的行政违法赔偿责任判断

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未提供其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结果发生、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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