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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

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法对策 ——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60期

公司法解释三在股东出资的这个问题上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个它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认为这样的一个协议在骨子里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不涉及到债权人的问题,也不涉及到什么实际出资人的问题,就是孤孤立立的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个非常大的改变是它重申了或者叫实务地确立了有限责任这个制度,在实证法当中或者在实践当中确立了有限责任这个制度,公司法是有限责任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第三个进步呢或者第三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司法理性。...

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

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时间完全听凭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的安排。这不仅会诱导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使股东出资构成债权人对抗公司违约风险的保护垫不复存在;而且会促使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导致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几率增加。这使我们发现法律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和债权人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赋予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其法理依据何在?股东承担责任的性质、前...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危险犯性质与解释路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范目的为证券市场公平性的保护,不应包括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立法者基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累积对证券市场公平性损害的经验性观察,拟制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的抽象危险性。为限制处罚范围,立法者设置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罪量因素,其中,数额巨大和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严重情节不应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另外,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行为方式,有必要在条文文义的范围根据规范目的进行限缩解释。“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为评价性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隐瞒和编造对象的“重要性”...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事后受财行为的定性

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不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因此,只有危及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受贿罪。事后受财行为,在事先没有约定的场合,因为不可能危及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原则上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在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事后受财的心理期待或者心理联想的场合,因为这种期待或者心理联想会对行为人的履职行为产生影响,因此,构成受贿罪。...

行贿罪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理内涵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解释论的核心问题。为了实现行贿罪的法益保护目的,保证行贿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完整性,应当将解释方向由行为人一端转换到国家工作人员一端,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背职务作为判断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的标准。由此,在立法文字上缺失的“违背职务与给予财物之间的对价关系”,就在解释论上被建构起来,被补充进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包括违反规则与违背原则两种形式。在适用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时,可以抛弃前段中关于实体违法利益...

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再界定

“数额+情节”量刑标准虽相比于传统的“计赃量刑”模式有一定的进步,但无法完全解决贪污受贿犯罪之量刑标准的体系性困境。突破这一困境的教义学路径在于:立足于报应和预防的二元刑罚目的观,认真对待“原点报应+罪刑阶梯”的量刑标准,其中,原点报应是实现预防犯罪之目标所需的刑罚量,其不在于架设罪、责、刑之间的阶梯,而是根据数额或情节对预防刑进行适度考虑,以免出现惩罚报应带来的刑罚过剩现象。而罪刑阶梯的架设,需要重视罚金等财产刑对实现量刑公正的意义。以原点报应实现犯罪预防和以财产刑架设罪刑阶梯,应成为贪污贿赂犯罪之法定刑...

论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终身监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在贪污贿賂罪中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将终身监禁的设立作为减少死刑的必要措施,而欧洲从一开始就否定了终身监禁存在的合法地位。在国际法上,终身监禁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在刑罚目的上,终身监禁违背了改造和回归社会的特殊预防目的,无明显的一般预防功能。在具体的刑事执行问题上,终身监禁催生了罪犯的绝望心理,使得监狱考核机制失效,加重了监狱负担。无论是从功利主义还是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终身监禁都不宜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

我国受贿罪处罚标准立法评析

我国十分重视反腐败问题,但长期以来腐败犯罪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开启新征程。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反腐工作应当摒弃运动化模式,回归理性的法治框架,构建科学的反腐败法律机制是我国的必然选择。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反腐败犯罪的刑法立法还存在许多重大缺陷,这些立法缺陷业已给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带来许多困境,严重减损了刑法制度在预防腐败犯罪中的作用。受贿罪是最常见的腐败犯罪,其预防和惩治状态制约甚至决定着我国反腐败事业的成败。但事实上我国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却最...

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善

新中国建立后60余年来,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反腐败刑事政策日趋科学,刑事立法日益健全,刑事司法日渐理性。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和国际社会反腐败的趋势看,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仍存在一定缺陷,需要适时更新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适当完善反腐败刑事法网,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格限制直至最终废止腐败犯罪的死刑,并合理增设腐败犯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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