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各地以强化招标投标管理名义,在省、地(市)、县级,建立了数量众多的所谓“有形建筑市场”,而将几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都纳入所谓“有形市场”的管理范围,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还出台了众多的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严重妨碍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干扰了招标投标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及如何进一步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展开研讨和部署。在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事先约定排除的议题时,与会专家讨论热烈。争论之处即是问题所在,这一方面反应了建筑施工行业实践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规定存在模糊性。以此为契机,梳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约定排除问题产生的背景、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进行个案研究和类型化研究非常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该条维护了招标投标法的权威,规定了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的黑白合同的处理原则,为司法实践明确了尺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随着建设工程实践的不断发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存在争议,在自主招标、自主备案、明标暗定情形下黑白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也成为审判中较为困难...
物权变动的“权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非法律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的确认。从民事诉讼程序看,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是指登记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真实权利人”应当是“真实物权人”,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其确认物权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
不动产登记缩略的不法性具有公法、私法双重面相。就其公法不法性,可通过行政处罚等公法手段予以规制,并得与其私法效果相区隔。就私法效果而言,登记缩略因违反登记要件主义,使得该三方当事人所期望的物权效果无法实现;并因黑白合同的存在,导致其不法性进一步扩散,使之层叠为税费规避、强制性法律规范违反和虚伪表示的交错。登记缩略在私法解释学上的核心,在于如何焊接因中间登记省略而断裂的物权链,从而阻却其违法性,其方法包括授权理论、期待权理论和我国实务中的黑白合同方式;登记缩略的原因债权行为表现为链式交易合同、债权让与、利益第...
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种旨在实现而且能够发生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对登记机构的权力加以控制。依申请原则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除非影响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以登记申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由拒绝登记。应当引入替代审查机制,对于登记机构无权或无力审查的内容,应当交由有权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先行加以实质审查;而由登记机构对其审查的结果加以形式审查。应当进一步完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渠道。...
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中,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许多规定均作出了较好的尝试,也对不少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总体而言,其在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方面仍不够清晰,不少地方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应当明确以建立统一的公示制度为目标,应当扩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适用范围,还应当建立完备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除却国家公权力机关,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该条承袭《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看似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事实上其笼统模糊的法律语言,却给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带来疑惑。不动产的查询制度,不仅仅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更是关乎《物权法》立法目的实现,以及不同法益之间的价值冲突及选择。笔者试图对《实施细则》中之相关规定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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