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处理。该规定将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相混淆,也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真实意愿相悖。但是,若适用案外人异议,却存在着申请执行人一方缺位和刑事认定标准较高等主客观障碍。从证明标准多元化、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客观实际来看,认定刑事涉案财物应采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因此,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当纳入案外人异议途径,并且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申请执行权,同时还应对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运行规则作相应的细化...
常年顾问就是公司日常事务的解答或常规协议的审核,专项服务指处理比较重大的事项,比如投融资、诉讼等。...
从本案谈建立我国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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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处理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基础规则,第29条的制定意图是考虑到商品房买卖的特殊性,对消费者是否占有房屋、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予考查,直接对房屋消费者,特别是刚需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进行倾斜保护。案件裁判中上述条款的选择适用,并非以被执行人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划分标准,若案情同时符合上述条款的适用条件,第29条并不当然排斥第28条的适用,如果适用第28条更有利于保护房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径行适用第28条进行裁判。...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强制执行领域的重要制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则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做列举式规定,仅有总体性概括,此种规定模式给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造成很大困扰,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目前,司法实务界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实践做法存有差异,应予以明晰和统一。因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中的异议之诉,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类异议之诉的提起需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和相应的条件下提起,其诉讼标的和裁判事项与域外相关诉讼制度有所不同。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形成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确认之诉。不同类型的异议之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有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除提起异议之诉外,还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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