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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对外国作品的适用 ———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条款的修改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作用在于要求成员国保护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与某一成员国如何保护来源国为本国的作品无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限制条款均可适用于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伯尔尼公约》授权成员国对作品的广播权规定限制时,要求该权利限制“应只在对此作出该规定的国家适用”,并非是指该权利限制只能适用于来源国为该国的作品,而是指对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根据该权利限制进行广播之后,其他成员国在其境内没有将其视为合法广播的义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9条第2款将“播放作品法...

论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范围

虽然国际条约要求缔约方制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但对禁止规避的范围,各国有不同理解和做法。考虑到国际条约的立法原意和提供规避手段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国没有必要禁止直接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因为直接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并非对著作权的直接或间接侵权,禁止直接规避行为缺乏实际意义而且很难执行。不禁止直接规避行为可以为“合理使用”留下适当空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选择。...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起草《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的过程中,各国都同意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应当采用“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但各国立法并没有真正体现这一方法,其中一些国家采取的“节目保护模式”将“广播”规定为一类作品,保护的实际上是节目,这将导致严重的正当性问题。另一些国家采取的“伪信号保护模式”名义上只保护载有节目的信号,但由于为广播组织规定了针对节目录制品的专有权利且规定了至少20年的保护期,其真正保护的仍然是节目。创设广播组织权的理由,在于防止分流广播的听众或观众,从而损害作为节目传播者而非节目创作者或制作者...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备选条款要求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判决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为了避免对地域性法理的违反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将以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为诉争对象的判决排除出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只承认和执行以这些问题为先决条件的民商事判决。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力争在《公约》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

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

《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的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理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

损害赔偿法中受害人共同责任的规范模式

受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可归责地共同起作用时,可以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区分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在侵权赔偿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处理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而在违约赔偿责任中区分对待受害人与有过失与减损义务,分别适用过失相抵与减损规则解决受害人共同责任的问题。这种二元规范模式的形成具有法律继受上的历史原因,我国法应当转而采用一元模式,即确立作为损害赔偿法一般规则的过失相抵规则,将其统一地适用于包括违约赔偿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在内的所有私法上的以及公法上的损害赔偿...

论抵押权的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很广,不仅可适用于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也能适用于旨在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当事人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时,当然可以进行预告登记。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类型既包括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预告登记,也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商品房的预售及以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时适用预告登记在我国法上并无障碍,不能简单地依据德国法的规定对之加以否定。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登记,其性质上属于本登记,而非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限制处分的效力,但不能限制抵押人再次抵押该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与不动产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错误应当区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事项错误产生信赖时,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权利事项错误才是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判断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是否善意时,也应当始终围绕着不动产登记簿有无权利事项的错误而展开,而不应脱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更不应将受让人应当知道,但却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作为排除善意的情形。...

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

信息技术的发展快速推动了网络的发展,在过去10余年间,网络的发展速度极其惊人,实现了代际转型和多网合并,以此为背景,网络犯罪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投放,都发生了与传统犯罪完全不一样的变化。...

网络空间中犯罪预备行为的制裁思路与体系完善

预备行为的独立正犯化即独立犯罪化是刑法预防犯罪的重要理念和技术。犯罪预备行为在网络空间往往实现多种“一对多”的预备情形,威胁重要法益,同时经常是犯罪完成的关键,危害实现的可能性高,具有处罚必要性。当前刑事立法和司法制裁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模式是正犯化,特别是罪名的独立化。然而,总则中预备犯制裁条款的发动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面临诸多困难,分则中预备犯正犯化成为重要趋向,但这并非唯一可取的制裁模式。针对现有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制裁体系的缺陷,解决入罪标准过高而刑罚幅度过低、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未完成责任弱化、立法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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