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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刑法教义学的逻辑方法:形式逻辑与实体逻辑

在刑法教义学中,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达成刑法的公正性与法益的安全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刑法的逻辑方法的正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刑法逻辑方法包括形式逻辑方法和实体逻辑方法。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进行形式逻辑判断和实体逻辑判断。形式逻辑的判断侧重于对法条的形式特征的界定,尤其是涉及对法条之间逻辑关系的确定。而实体逻辑的判断则偏向于对法条的实质内容的界定,尤其是对法条的内容进行价值考量。...

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虽然被我国刑法第三条所确认,但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着罪刑法定主义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理解,展开了具有深度的学术争议。关切到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理解有三个重大理论的问题:一是绝对的罪刑法定与相对的罪刑法定;二是形式的罪刑法定与实质的罪刑法定;三是消极的罪刑法定与积极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能反向解读为"法有规定即为罪",应否定积极的罪刑法定的命题。...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一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

《物权法》第245条评注

《物权法》第245条评注...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时事问题”的现代意义

拉德布鲁赫晚年所关心的"法哲学时事问题"主要包括"作为法律概念的人性"、"社会法"、"民主政治的思想"和"世界法"等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见解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升华,它对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权、法治、政党建设和法律全球化构造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其中拉德布鲁赫的"自由社会主义"思想是世界社会主义方向的不朽的蓝图。...

疫情防控措施对人权的限制 ——基于国际人权标准的认识

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国家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措施,将限制许多人权如迁徙自由、人身自由、隐私权利、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工会权利、宗教权利和少数者权利、工作权及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家庭权利和儿童权利、表达自由、受教育权利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国际人权标准允许国家为了公共卫生的理由,在疫情期间限制甚至克减这些权利。同时,国家应当合理平衡疫情防控与人权保障,将保障人权作为检测这些措施的首要标准,保证所采取的限制人权的措施不超过法律允许的限度。...

房屋交易已交付但未登记的确权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受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此类案件被法官普遍认为属于疑难案件。疑难之处在于,《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加之法学界一些学者坚持的“债权形式主义”观点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很多法院和法官已经认识到这种观点有失公正,但是却找不到否定的立法根据和理论依据。本文指出“债权形式主义”违背了物权公示方式仅仅具有推定正确效力的物权法原理,也从本质上否定了民事主体的固有物权,否定了民事主体有权依据自...

姚枝仲:新冠疫情与经济全球化

在新冠疫情暴发之前,美国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美国优先”政策已经使全球化进程呈现倒退趋势,疫情突如其来更是雪上加霜,进一步激化了反对全球化与支持全球化力量间的矛盾,也暴露出供应链全球配置的脆弱性。虽然疫情不断催生国际卫生合作和全球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国际合作需求,但短期内难以阻止全球化倒退步伐。疫情之下,中国在推动全球化方面发挥的作用愈发凸显,影响力不断提高。疫情后,中国将进一步成为推动全球化发展的中坚力量。...

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

目前国内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范的研究要远远超过法律概念,一个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受到“法理论上的规范主义”的影响。其中强规范主义立场认为,法律概念没有自身意义和语义所指,完全由包含它们的法律规范来决定甚至穷尽。对此可从性质论与功能论两方面进行反驳。在一般意义上,概念是对象的属性在观念中的呈现,是思维的工具,无法被还原为语词,也不由语言层面的规范来决定和穷尽。在法律语境中,法律概念的语义所指是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事实,纯粹规范上的推论分析无法赋予其意义。法律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发挥着首要功能,很多时候需要由解释者对法律...

骗取贷款罪的构造

各地司法机关对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不统一,总的来说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但刑法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也未必合理;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对于合理确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大意义;骗取贷款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中的“结果”是指“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是构成要件结果,也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整体评价要素;只能将“重大损失”与“严重情节”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删除刑法关于“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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